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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燃气使用安全的提示

发布日期:2024-03-14 发布机构:宣传部 责任编辑:徐小添 阅读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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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师生:

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各地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,有效防范化解燃气使用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,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》,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:

一、燃气使用注意事项

1.正确选择燃气器具,燃气灶必须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;液化气钢瓶必须检测合格且有二维码标识;杜绝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,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,防止一氧化碳中毒。

2.使用的燃气连接软管多为橡胶软管,极易老化、摩擦损伤,产生漏气安全风险,建议使用者联系专业人员替换为金属波纹管,严禁私自操作。

3.不私自拆除、改装、迁移燃气管道和配套设施;连接燃气器具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,不得埋地或埋墙铺设,需安装卡扣箍紧到位;不得对燃气表、阀门及管道等设施进行包裹,以免天然气积聚,遇明火发生事故。

4.要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,使用燃气灶具时,需留人在旁监护,防止炉火被风吹灭或因食物、水溢出导致炉火熄灭,造成燃气泄漏;注意观察燃具的使用状况,如发现燃烧不正常、打不着火、中途熄灭以及闻到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;养成用气完毕后及时关闭燃具开关和气源开关的习惯,时刻保持室内良好通风,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情况。

6.发现燃气泄漏,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和打开门窗,熄灭一切火种,并撤离现场。漏气后严禁开、关任何电器,应在户外拨打抢修电话,通知燃气公司派专人处理。如果事态严重,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。

二、管道燃气注意事项

1.管道第三方施工需监护。严禁在埋地燃气管线周边取土、施工,不得占压燃气管道,从事敷设管道、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,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。

2.不得侵占、毁损燃气设施。任何人不得侵占、毁损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,不得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3.设施附近禁放易燃品。在燃气管道、设施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,以防发生事故,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。

4.勿把燃气管道作他用。严禁在户外燃气管道上捆绑车辆或其他物品,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,以免造成管道漏气或者其他危险。

5.严禁踩踏攀爬户外管线。严禁踩踏、攀爬户外架空的燃气管线,严禁碰撞燃气管道的支撑、支柱;严禁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。

6.注意燃气设施安全距离。停放车辆或其他大型设备设施时,注意与燃气管道、调压箱调压柜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,以免发生碰撞,损坏设备造成燃气泄漏。

三、气瓶使用注意事项

1.实验室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、阴凉干燥、远离热源的地方,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,氢气瓶最好隔离。

2.气瓶一般分类分处保管,一般实验室内存在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。可燃性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存一处。

3.使用中的气瓶每三年应检查一次,装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查一次,不合格的气瓶不可继续使用。

4.气瓶应稳定直立放置,放置时用铁链固定。

5.多数钢瓶逆时针方向为开;先开总阀,后开减压阀。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,不能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,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。

6.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,以防倒灌;惰性气体应剩余0.05Mpa以上压力气体;可燃气体应剩余0.2Mpa以上压力气体;氢气应剩余2.0Mpa以上压力气体。

7.各种气压表一般不能混用。

8.气瓶应专瓶专用,不能随意改装。

9.氧气瓶严禁油污,注意手、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。

特此提示。

保卫处

2024年3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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